《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1999年开始,杭州实行经济适用房制度,已解决了近3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考虑到住房保障形势变化,杭州将对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作修改和完善。7月25日,新《办法》审议稿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且原则通过。现在就新《办法》部分内容,我们作个简单解读。

“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

《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解读:经济适用房一直是解决“住房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数量有限,为帮助最需要的人,和原有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相比,新《办法》将保障对象从原“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

高层小高层增加10平方米保障面积

《办法》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

(一)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三)高层、小高层住房可增加保障建筑面积10平方米。

解读:考虑到现在高层、小高层住房公摊面积相对较大,新《办法》适当增加高层、小高层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则以商品房价格购买。在表述面积时,将以前我们习惯的“享受”一词改为“保障”,这是考虑到,经济适用房已从最初侧重于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不足的职工住房难,转变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为“保障面积”后,有利于将经济适用房与福利分房区分开。

申购需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

《办法》第二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解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是新《办法》规定的新条件。考虑到住房保障政策以属地管理为主,杭州的经济适用房应优先保障杭州本地户籍居民,因此,新《办法》对拥有杭州户籍的年限做了规定。增加实际居住年限作为新“门槛”,有利于解决杭州本地居民住房问题,也有利于留住外地来杭创业人才。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部分家庭购买了商铺、车库等非住房,为体现公平性,这些非住房也将纳入家庭房产面积核定范围。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将改为“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放弃购买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购

《办法》第二十八条: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若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并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解读:原政策规定,摇中号后放弃选号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购房者需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到末尾。此次为增强对放弃情况的处理力度,对重新申购设了两年期限,将有利于严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制度,防止申请家庭因挑选房源而随意放弃选房,造成《准购证》积压,影响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进度。满3年后可转让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

建立政府回购制度

《办法》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成交价和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相关规费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方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三)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解读:目前,北京经济适用房正在建立政府回购制度,对于这种新的出售方式,杭州也将进行尝试;同时,为让更多住房困难户受惠,如果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上市时间可从5年缩短到3年,并减免大市政配套费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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